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银行开证付款后又向进口方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要办理各种手续。
一、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二、进口方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申请,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其中,信用保证金由开证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
五、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多为出口地银行,且通知行有时也是议付行。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方。这一过程也叫押汇。
七、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往往是在扣除已交保证金的基础上少补多退。
八、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九、开证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十、进口方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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