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和银行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需要的单据不同、能否融资不同、与合同的关系不同。
信用证确保交易按计划进行,而银行担保则在交易不按计划进行时减少损失。
信用证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银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一旦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如期完成并得到确认,银行将会支付资金。这确保只要服务执行,银行就可以支付款项。
银行的担保,就像信用额度一样,保证了给受益人一笔钱;与信用额度不同的是,只有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银行才支付款项给受益人。这可以用来保证当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条款时买方或卖方免于遭受损失。
例如,信用证可用于货物的运输或服务的完成。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交易发生前获取信用证。买方从银行申请信用证,并将其寄给卖方银行。这个信用证将代替银行对其客户的信用,确保准确及时的付款。
当买方收到卖方的货物,然后遇到现金流困难,不能支付卖方时,可以使用银行担保。银行担保会向卖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同样地,如果供应商不能完成交货,银行就会向购买者支付商定的金额。从本质上说,银行担保作为交易中对方当事人的一种安全措施。
这两种金融工具常常被用于买卖交易中。在供应商与海外客户没有建立业务关系时,供应商向海外客户销售或购买货物时使用这些金融工具。这些工具的使用目的是为了降低当事方所承担的风险。
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还适用借贷款,工程承包,招投标等大型项目上。
信用证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证上规定的资料,银行方可付款,若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而银行保函是需要索赔书或其他文件证明对方未能执行合同上的义务方可支付约定的金额给受益人。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可以通过单据议付融资,而银行保函项下的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受益人不能进行资金融通。
信用证和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契约;而出具的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当一方提供了对方失约的声明或证明时,银行会对这一声明进行调查核对,当合同双方持有不同的意见时,银行就会被卷入此合同纠纷中。而美国,日本是禁止银行被牵扯到合同关系中去的,所以一般外贸交易中,需要了解清楚国外法律规定后,再决定是否要开具银行保函。
如下:
一:定义和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他们都是由银行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他单据予以付款。
两者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和银行接受申请而形成;担保人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也是契约关系,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即形成契约关系。
二: 使用目的相同。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担保的重要形式。
三: 性质相同。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银行保函大多都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其两者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因缺乏了解和新人给交易达成和合同履行造成一定障碍的问题,而由信誉卓著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商务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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