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在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或向现场海关交单前,应该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做必要的审核以提高报关质量,便于快速通关。其工作流程就是审核申报内容及其有关单证是否满足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报关企业在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或向现场海关交单前,应该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做必要的审核以提高报关质量,便于快速通关。其工作流程就是审核申报内容及其有关单证是否满足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
首先应根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要求及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申报的报关单数据进行有重点的审核,审核数据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各数据项之间及审证提示信息与报关单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具体内容如下:
进出口口岸及口岸与运输方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进出口口岸是否为货物最先进口或货物最终出口的口岸;进出口口岸与运输方式是否对应。
收发货企业、地区及其与贸易方式、商品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进口是否为货物使用地的地区代码;出口是否为货源地地区代码或名称;收发货地区与贸易方式及货物属性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运输工具和提(运)单号。审核运输工具和提/运单号是否均已输入;运输工具与口岸类别及运输方式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贸易方式。贸易方式与征免性质、经营企业、商品属性及征免规定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许可证与其它监管证件。许可证与其它监管证件是否符合海关证件监管要求;证件与贸易方式及商品属性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成交方式与运保杂费。进口组成CIF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是否录入齐全正确;出口形成FOB价格所需的各数据项内容是否录入齐全正确;当运费、保险费及杂费标志为“1”(费率)时,所输入的费率值有无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若有,是否属于正常情况。如运费、杂费是否高于30%,保险费是否低于0.1%等;当运费、保险费及杂费标志为“3”(总价)时,费用币制和金额是否合理;当运费标志为“2”(单价)时,所录运费单价及币制是否合理(保险费、杂费标志不含单价);杂费正负值的输入是否与海关计算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要求相一致;进口成交方式为FOB时如无保险费,应审核该报关单是否为转关运输货物。
件数、包装种类。件数与包装种类是否相对应,包装种类的输入是否清楚合理,有无乱输入的现象。
毛重与净重及集装箱个数之间的关系。审核毛重与净重之间比例关系是否正常,二者是否以公斤为单位输入的;同商品审核毛重与20英尺标准箱个数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正常。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录入是否明确规范,能否充分说明商品的属性,能否满足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审定、原产地确认、证件审定及执行其它有关职能的需要;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含附加号)是否对应;跨年度时是否存在不同商品编码问题。
原产地。审核原产地是否为进口货物的实际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地与商品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原产地代码填制是否与原产地证书一致。
成交数量、计量单位与法定数量。当输入申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注意审核三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法定数量的输入是否准确;
成交币制、单价和总价。成交币制、单价和总价是海关征税业务中关键数据项,应根据输入商品的属性及申报计量单位进行重点审核。
征免规定。征免规定是报关单数据项中最为重要的数据项,征免规定输入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税收征、减、免结果的正确性,应加强对征免规定与其它数据项(如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及商品编号等)之间的逻辑互控关系的审核。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合同、发票、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申报后如何纠正海关审核出现的问题
在海关电子审单环节,如发现被计算机退回,报关企业应当根据该份报关单海关电子审单信息提示的内容,再次审核有关单证以满足申报要求。如系海关系统参数设置原因使申报被拒收的,应及时练习集中审单环节,向海关提出特殊申报申请,由海关通过人工接单方式以使该报关单申报行为被海关接受。
在人工审单环节,海关审单关员在对报关单进行电子数据审核后,如发现有关数据项申报错误的,将退回报关单,并在退回理由中提示报关企业哪些方面需要核实,并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对构成走私违法嫌疑的转交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处理。人工退单并非不接受申报,而是申报不符合海关要求,需要修改后再次申报。报关企业如对退单原因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该份报关单的审单关员了解情况。如果长时间不与海关联系,海关将提高该份报关单审单风险等级,并在必要情况下组织重点查验。
在现场接单环节,因“单单”“单证”“单机”“单货”一致性问题需要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内容时,如不构成走私违规嫌疑的,经报关企业的申请,由海关完成该份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或者因无法修改需要通过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向海关发送该份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因此,报关单电子数据撤消并非是撤消申报行为,而是修改电子申报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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