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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的有效期问题

时间:2021-07-10人气: 作者:

国际商会第1082号文件指出,“除非正式的诉讼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被送达给国家担保组织,(申请人提交)担保的期限为两年半,但出证商会可以在失效期前出具撤销担保的证明。”

在实际运作中,各担保商会都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的有效期不应少于33个月。这一期限是按ATA单证册有效期,加上海关提起索赔和商会处理索赔的期限计算出来的。

ATA单证册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海关提起索赔的期限为单证册期满后一年,《ATA公约》第6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第8条规定,货物未遵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时,“海关如未在单证册期满后一年内向担保商会提起追索,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再向担保商会追索货物进口各税和其它款项。”担保商会处理索赔的时间共计有9个月,《ATA公约》第7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第9条的规定,担保商会从海关提起追索之日起有6个月的时间,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正式注销的证明,此后,担保商会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可以继续提交证明。

如自签发之日起33个月后ATA单证册仍不能被正式核销,则索赔程序终止,担保商会应向国外海关支付索赔款。

如上所述,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的期限,就是担保机构为ATA单证册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银行保函、保险单或保险公司保函,则保函或保险单的有效期最少为33个月,申请人提交的押金理论上应扣押33个月。如果ATA单证册使用结束后被及时返还给出证机构,经查实未违反使用条件,出证机构有权决定提前核销担保,退还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保险单。

但是,如果出证机构审查单证册时发现其使用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不能提前退还担保,而只能在海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索赔时,或索赔处理完毕后,出证机构才有权决定是否退还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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