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 一般需一式五份,且应含有下列内容:
(1)数量、种类(例如桶、麻袋)、标记和货包的号码;
(2)每件货包的毛重、净重和每件商品的重量以及发运货物的总毛重;
(3)详细的商品名称,包括数量、质量和其他可提供的所有细节。应注明关税税则项目,使用商品统标海关将不予受理,不同规格和质量的商品须分别列举说明;
(4)买卖成交日期,如果商品是以委托代销的形式或被继续提供给分公司,则应在商业发票上说明;
(5)价值、单位商品的详细价格、CIF曼谷总价及分别列出的CIF费用。如有折扣,必须在商业发票给出折扣的种类和金额;
(6)原产地;
(7)商品的制造国国名;
(8)商品目的地;
(9)发票结尾作出下列声明和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钢笔签字:“我们在此声明,该发票是真实正确的。”
原产地证书: 一般没有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尤其对官方定货时,则需要原产地证明书。
货物清单: 该清单上的内容应包括标记、号码、货包种类,带有货包内容和重量的外部尺码。一定要避免使用“货包/包装”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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