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第1和第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第2和第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 术语 解释通则解释:在 CIF 、 CFR 和 FOB 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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