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近日通过协议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RCEP覆盖的人口、经济体量和贸易总额均占全球的30%左右,是当前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RCEP也是我国继加入世贸组织后又一重大开放成果,其生效实施将为农业领域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当前要着力用好RCEP机遇,培育农业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农业领域开放
实现新提升、新突破
农业关系粮食安全和农民生计,在多双边经贸谈判中备受关注,更是RCEP谈判的重点、难点和焦点。在各成员国共同努力下,农业领域实现了区域开放的新提升、新突破。
一是消费市场空间广阔,农业贸易合作潜力巨大。RCEP区域是全球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地,2020年协定各成员国农业增加值约占全球的43%。其中,东盟国家农业资源优势明显;澳大利亚、新西兰农牧业综合竞争力强;中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成员中既有日本、韩国等农产品进口大国,也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农产品出口大国,还有中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农产品“大进大出”的国家,是全球农产品贸易最活跃的区域之一。按2019年数据,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额6916.7亿美元,占全球的22.2%。RCEP覆盖人口约23亿,且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当前农产品消费需求和未来增长潜力均较大。
二是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贸易投资更为便利和自由。在RCEP达成前,东盟10国与其他5个成员国之间均签有“10+1”自贸协定,5个非东盟成员之间,除中日、日韩之外也互相签有自贸协定。随着RCEP落地生效,将进一步提升区域内农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开放水平,为产品和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高效流动创造条件。在货物贸易领域,15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进行关税减让,最终实现零关税的农产品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的较高水平。具体来看,中国对其他成员的农产品自由化水平普遍在92%左右;印度尼西亚、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普遍在80%—93%;澳新在96%—99%;日韩在60%左右。其中,中日之间首次达成农产品关税减让安排;中国与韩国、东盟之间在若干农产品上做出超出现有双边自贸协定的开放承诺。在服务贸易领域,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开放程度全部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水平。在投资领域,各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提升了涉农行业的投资开放程度和政策透明度。
三是相关规则实现一体化、现代化,企业享惠更便利。RCEP成员之间此前已签订不少双边自贸协定,但各协定的关税减让安排、原产地规则等均有差异,繁复的规则标准使得企业利用协定的难度较大。RCEP整合建立了统一的规则,提升了利用协定的便利性。特别是,协定允许商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在15个缔约方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显著降低了享惠门槛,有利于各成员国在区域内灵活配置资源、开展产业链合作。协定将允许出口商自行出具原产地自主声明并凭此享受优惠关税,手续更为简化。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领域引入了更加高效透明的规则,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例如,协定要求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力争6小时通关,这将促进海鲜、果蔬、乳品等生鲜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也有利于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
RCEP给我国农业
带来机遇与挑战
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农业经贸合作关系紧密。2020年,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农产品贸易额约占我农产品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进口占比为25.8%,出口占比高达46.8%。RCEP其他成员国也是我国农业对外投资重要目的地,相关国家占我国农业对外投资存量六成以上。RCEP的达成进一步降低了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贸易、投资和服务的制度性门槛,为拓展和提升农业经贸合作提供了难得机遇。
一是有助于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日本是我农产品重要的出口目的地,在RCEP项下,中日首次达成农产品关税减让安排,我国部分水产品、果蔬、加工食品、酒类等可享受输日免税待遇,有利于促进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日本市场。此外,我国在原有中国—东盟和中韩自贸区基础上取得新的产品开放待遇。如东盟国家将对我加工对虾、加工马铃薯、鱼酱等产品实施零关税,韩国将对我干鹿茸等产品零关税。关税减让安排有利于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优势,有助于扩大出口。据专家测算,到2031年,我国果蔬、水产品和肉类出口额将比没有RCEP的情况分别增长15.6%、4.0%和3.6%。
二是有助于增加调剂性、紧缺型农产品进口。澳新是我国牛羊肉、乳品的重要进口来源,东盟日韩在热带水果、加工休闲食品上有优势有特色,这些产品正是我国满足消费升级所需求的。RCEP项下高水平的贸易便利化安排、灵活的原产地规则等,将促进上述产品更便捷地进入国内,丰富消费市场选择。根据专家测算,到2031年,我国肉类、果蔬和奶类进口额将比没有RCEP的情形分别增长5.3%、3.9%和1.9%。
三是有助于提升跨境农业投资合作。在RCEP项下,东盟国家大幅压缩涉农领域的投资限制措施,农业投资准入门槛显著降低。例如,泰国取消了禁止外资进入大米种植、牲畜饲养、蔗糖加工等领域规定,允许乳制品制造、淀粉产品制造、通心粉制造等行业外商独资;越南取消了对外资从事水产品加工、植物油加工和乳品加工需使用本国原材料的限制;印度尼西亚将椰子肉加工、腌鱼熏鱼等水产品加工从禁止外商进入清单移除,调整为允许外商合资。除了农业种植和农产品加工领域,RCEP各成员在仓储、物流、贸易等上下游环节的开放程度也显著提升,有利于各国开展区域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合作,对我国提升在产业链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抢抓RCEP机遇、从开放中获益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RCEP规则标准更高,给我国农业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一是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RCEP项下我国农业全方位高水平开放,尽管在谈判中争取到了对敏感产业的关税保护,但替代性产品进口以及利用宽松的原产地规则“绕道”进口的情形仍难以避免,这将使国内相关产业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各成员均在积极谋划利用RCEP优惠政策促进农产品出口,带来更大的出口竞争压力。二是产业向外转移可能加速。在货物市场准入、投资开放等安排下,部分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可能转向土地和劳动力成本更具优势的东盟国家,可能对我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带来一定压力。三是非关税壁垒依然存在甚至加剧。尽管各成员在RCEP项下均作出了农产品关税减让承诺,但由于协定对各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等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力较为有限,影响农产品贸易的一些隐形壁垒依然存在,甚至不排除有些成员为规避市场开放而更多借助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
借力RCEP培育
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
RCEP为我国农业提供了更加开放、稳定、透明的贸易投资环境,为用好RCEP机遇,提升参与国际农业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学习掌握RCEP相关规则。只有精通规则才能借助规则趋利避害。RCEP协定内容丰富,议题广泛,必须深入系统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实质要义。例如,RCEP原产地规则允许“区域累积”,这就要求农产品出口企业熟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协定提供的优惠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有的企业拟到东盟投资,这就需要了解相关国家在RCEP项下的投资开放承诺,读懂协定中的“负面清单”。针对国内农业产业可能受到的影响,加强预研预判,早做预案,主动应对。
二是拓展提升农产品贸易。一方面要利用好RCEP的优惠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向周边特别是主要市场的农产品出口。实施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提升行动,建好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加强对RCEP成员国贸易政策、市场容量、需求特征等研究和评估,做好信息公共服务。强化以RCEP区域为重点的海外营销促销,引导企业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借助境外农产品展示中心和“海外仓”等平台途径,广泛结识客户、拓展出口渠道。另一方面,可引导贸易企业顺应国内消费趋势,扩大有助于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的高质量农食消费品进口。
三是谋划区域内产业链价值链布局。借助RCEP区域贸易投资环境改善的机遇,运用好各成员国资源、人力、市场、技术等优势,深入开展跨国产业链合作。发挥资源禀赋和市场优势,结合农产品降税安排和原产地规则要求,引导企业优化农产品加工原料进口来源,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面向RCEP成员国延伸产业链,建设农产品展示中心,积极发展跨境电商和海外仓,强化国际品牌和营销渠道建设,直接对接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加快形成新的农产品出口竞争优势。
(作者系中国贸促会农业行业分会秘书长、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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