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完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保税维修、离岸贸易、海外仓等蓬勃发展。根据相关统计,跨境电商规模5年增长近10倍,市场采购贸易规模6年增长5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1500家。
外贸新业态规模的快速增长,凸显出完善配套金融设施的紧迫性,人民币跨境收付更是绕不开的话题。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的目标下,有必要不断探索优化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扩围”跨境人民币结算支付机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通知》将支持境内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的支持力度。比如,提出“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同时,还明确了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包括“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等。
通过一系列规定,不仅更明确地规定了境内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上可以合作的机构,还拓展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上的服务范围。将支付机构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支持海外务工人员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薪酬汇回等业务,这些举措将为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有力保障。
在鼓励业务创新的同时,也要守住风险底线。《通知》一方面明确了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的展业和备案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提出业务真实性审核、“三反”和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开好“前门”的同时,要把好“后门”,切切实实满足市场主体合理合法的跨境金融需求,便利相关业务开展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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