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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通知表扬海关总署,这是个什么操作?

时间:2022-04-06人气: 作者:

交通部发通知表扬海关总署,这是个什么操作?

前面,我们介绍了目前最新的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回顾了这项业务历经十几年的艰难开放过程:外轮沿海捎带:多方争议中的艰难开放


了解到香港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这项业务的态度:香港:观察“外轮沿海捎带”的一个视角


也看到上海为推动这项业务付出的巨大努力:开玩笑,你知道上海足球界为推动“外轮沿海捎带”有多努力吗?


一个审慎,一个超脱中,我们了解了交通运输部和海关对外轮沿海捎带态度的区别。

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原因在于部门职责和管理对象不同

--对港口、航运企业和航线的管理,属于交通运输部的职责,无论港口是否对外开放,无论内资外资航运企业,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航线。

--海关有权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船舶)和货物、物品,至于说港口和航运企业,海关只与其中有进出口业务的有关,而航线如何,海关不管。

港口或者外轮企业想要开展属于沿海航运权范畴的沿海捎带业务,首先要过交通运输部这一关,过了这一关,海关对于船舶按照既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于载运的货物有转关运输的管理,不存在什么创新或者突破的问题。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两个部门面对外轮沿海捎带业务时一个审慎一个超脱的态度区别,因为交通运输部的决定意味着对沿海运输权的突破,关系到众多国内航运企业以及中小港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有前面介绍过的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等问题。而海关并不能决定是否开放外轮沿海捎带,开放了,也是按照既有的制度进行监管,不开放,还是按照既有的制度对进出境的船舶和货物物品进行监管。


我们在前面多次提到,外轮的沿海捎带业务,是一个观察博弈中的开放和开放中的博弈的样本

样本的意义,不只是可以观察到港口与港口、航运企业与航运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部门之间的不同态度也值得观察,而且,除了前面提到的一个审慎一个超脱,我们在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的开放过程中,还看到这样一个有意思现象:交通部发通知表扬海关总署

这是个什么操作?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没错,17年以前了,海关总署发布了一份《关于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的公告》(2005年第3号,已被海关总署2014年第44号公告废止),公告说:

为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更好地服务对外贸易,海关总署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展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

注意:

1.如果不明白这里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到底在说啥,就知道与我们一直讨论的外轮沿海捎带业务“类似”就可以了。当然有区别,主要是船舶限定中国籍,不涉及外轮,无论这个外轮是中资还是外资。
2.从通知可知,在2005年之前,内外贸货物的运输是严格分开的,即使是中国籍船舶,也不得同船运输内外贸货物。同样,在2005年之前,即使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也不得从事国内港口间的转关货物运输。因此,我们现在讨论的沿海捎带进出口货物的业务,在17年前是完全不可能的。

海关总署在2005年3月8日发出公告,从4月1日起开始试点,到了5月18日,交通部(当时不叫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已被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33号公告废止),对试点企业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基本要求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就有意思了。从4月1日海关开始试点,明确规定了向交通部备案的程序,取得备案的,海关才准予开展相关业务。但到5月18日交通部才公布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有意愿开展相关业务的航运企业和港口,面对镜花水月一般的海关试点政策,只有干着急的份儿吧?

更有意思的是通知中对海关的表扬。

通知开头说:

为促进我国集装箱枢纽港的形成和发展,提高集装箱运输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运输服务质量,降低物流成本,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提供运输保障,海关总署已于2005年3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为配合海关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说的很清楚,交通部是“配合海关”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通知第三点“做好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里说:

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是海关总署为促进我国集装箱运输事业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体现了海关总署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开拓创新的工作理念,参与试点的航运、港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管设施和条件,规范经营,落实责任制,在单证管理、作业程序、信息处理与传递等方面积累经验,积极配合海关做好监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交通部的通知是发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总公司的,一个部门在发给本系统的通知里专门表扬另一个部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知道大家见过没有,在我们有限的认知范围里,独一份。

我们在前面说过,对于外轮沿海捎带,交通运输部和海关之所以一个审慎一个超脱,在于海关没有决定是否开放的职权,而17年前的这项试点却是“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的,可以这样说,十几年来逐步放开的沿海捎带业务,最初的一步是海关迈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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