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知识,免费投稿宣传!免费分享!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案例分析

船配载不当,船沉事故

时间:2021-07-22人气: 作者:

船配载不当,船沉事故

案由

广西桂林机床电器厂的80木箱热继电器经铁路运至上海,后由“苏启渔630”号船转运去启东,途中船沉,货物全部灭失。

案情

1985年10月,广西桂林机床电器厂(简称电器厂)与江苏省启东电器厂签订供货合同,由电器厂供货继电器。按合同规定,电器厂代办运输,货物价格下浮,货到结帐。1986年7月19日,电器厂将4800只继电器以80件木箱包装,货票号50401,运输号1062,从广西桂林北站出发,由铁路运输至上海北郊站。7月29日,货物抵北郊站;由该站水陆中转组接收,按业务惯例,交由上海通联公司负责中转。货物运至上海通联公司张庙站仓库。当时正值“苏启渔6307”号船自启东载货抵张庙站,要求该站配装回程货。由于船方与张庙站多年业务往来,相互熟悉,故船方透自将货物装船,其中包括80箱继电器。所有货物配、积载均由该船老大负责指挥,除笨重货物由张庙站提供装卸机械吊装外,其余货物由船员人工搬运上船,甲板货计有小方料、洗衣粉、筛罩及1吨左右大米,堆放整个船宽度5.4米,高度1.5米。在全部装货过程中无上海通联公司驻张庙站工作人员在场。1986年8月1日上午,“苏启渔6307”号船装货完毕。应船方要求开单放行,张庙站工作人员随即去船边检验,但发现船上货物已用油布盖没,故实际末予点数就开具运杂费单据和装货总单。船方人员分别签认,证实80箱继电器已装船。该船当日中午开航驶往启东,于次日凌晨在祟明县北沿新村副业场附近江面出险沉没。事发后,航政部门委托上海吴淤打捞队实施打捞。经测算,船已无修复价值。启东县保险公司赔付28470元结案。“苏启渔6307”号船,船长22.30米,宽5.40米,深2.00米,载重吨:沿海三类航区55吨,长江A级航区60吨,适航证书有效期至1987年6月30日。该船经启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批准投入副业营运,可载60吨以内的杂货,航行苏、浙、沪沿线,有效期至1986年8月3日止。南通港务监督于1986年9月1日作出关于“苏启渔6307”号船在1986年8月2日凌晨失事沉没结论是:(1)船舶配载不当,装载泡货超高,影响稳性。(2)选择航路不当,驶入花水区。(3)应急披滩时,又遇回流涡,因此造成船舶倾覆。

各方争议

电器厂认为:我厂货物由铁路运至上海,经上海通联公司,启东联运公司,“苏启渔6307”号船中转运往启东,途中船沉,货物灭失,责任三方应共同赔偿我厂损失。

上海通联公司认为:我公司是专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本身无运输船只,货物均转有运输工具的各航运公司承担运输。按与铁路北站的业务惯例,我公司负责去往启东、海门方向的货物中转,即从北站提出货物经市内短途运输,送至张庙站待装船。本案所涉货物即按上述途经交启东联运公司,后由启东联运公司指海“苏启渔6307”号船承运。故船将货装毕启航,我方责任即完结。此次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经济损失与我方无关。

启东联运公司认为:本案所涉货物灭失赔偿责任应由“苏启渔6307”号船舶所有人承担。我方与“苏启渔6307”号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业务港航关系。在本案中不是承运人,因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我方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打捞起的残存货物是尽义务,故不承担责任。“苏启渔6307”号船舶所有人认为:此事故是由于上海通联公司张庙站配货不当,主要责任应由上海通联公司承担。我船与启东联运公司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故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苏启渔6307”号船失事属意外遇险,其赔偿额不超过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最高限额的规定。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本案所涉货物的运输是由铁路和水路两种运输方组成,但是分别开具了铁路运单和水路运单,故本案货运事故处理还适用联运货物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本案所涉的运输方不是共同承运人。

上海通联公司在本案中未参加“苏启渔6307”号船失事航次的货物配、积载,故对海损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启东联运公司在本起海损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失,但其作为处理沉船残存货物的协调单位,对打捞起的继电器,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又不能提供对打捞起的继电器的任何处理单据和材料,存在一定过错,推定其承担灭失货物价值10%的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南通港监关于“苏启渔6307”号船失事航次的处理结论。“苏启渔6307”号船在失事航次中,因配载不当属不适航船舶,加之又走错航道属驾驶不当,致使电器厂的货物灭失,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存在过失,故本案“苏启渔6307”号船不得适用关于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苏启渔6307”号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灭失货物价值90%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l.“苏启渔6307”号船舶所有人赔偿电器厂46576.67元。

2.启东联运公司赔偿电器厂5175.19元。

3.本案诉讼费732.34元,由“苏启渔6307”号船舶所有人承担399.46元,由启东联运公司承担44.38元,由电器厂承担288.50元。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本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