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如果临时出口的货物未能复进口回中国,则需要按照要求补办出口手续。
三种颜色单据是供持证人办理报关手续使用的,它分为存根和凭证两个部分。黄色的凭证和存根是在中国海关办理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手续使用。白色的凭证和存根是在目的国办理进口和复出口手续使用。蓝色的凭证和存根是在过境国使用。
货物在中国首次出境时,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查验手续,在绿色封面的“海关验证”栏中签字盖章,这时单证册生效。同时海关在黄色出口凭证和存根上签字盖章,然后将凭证撕下留存,存根保留在单证册内。
之后持证人可以办理临时进口手续。进口国海关会在白色凭证和存根上签字盖章,然后将凭证撕下留存,存根保留在单证册内。
在办理货物的复出口时,手续与办理进口是一样的。另外海关会将复出口的凭证寄往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以便海关核查单证册项下的货物是否及时、全部离境。
使用蓝色的过境单据办理手续时,情况同上面提到的基本是一样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境单据没有进和出之分。只是在存根联中有特殊的一栏为办理复出口时使用。因此过境单也需要成对的使用。
在持证人的货物返回中国后,中国的入境地海关办理货物的复进口手续。
报关人按照通关的次序分别填写ATA单证册内黄白蓝三色凭证中的D/ E / F栏,而F栏中的申报货物数量一项最好由报关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现场填写,另外报关人需要当着海关官员的面在单证册上签字。如填写不当会影响通关,或引起索赔。
ATA公约中第10条规定“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在海关办公地点办理ATA单证册的通关手续时是不能够收取任何费用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和在海关办公地点。如果持证人是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和非海关办公地点办理手续则可能需要交纳手续费。
无论如何都要检查。
每次办理ATA单证册的报关手续时海关需要在相应的凭证和存根上同时签注,然后将凭证撕下留存。
存根会保留在ATA单证册内,并退还持证人。这其中的所有签注内容都将被认作是正确的。如果事后发现有误,除非持证人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海关的问题,否则一切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因此从办理出口手续开始就要认真检查海关的签注是否正确,同时注意临时进口国是否有复出口期限的限制。如果有复出口期限的限制,那么货物最晚在该期限到期之日一定要复出口。即便复出口期限没有用具体的年月日表示,而只是写明“6个月”。如果复出口的期限对持证人来讲太短的话,持证人可以马上或在复出口期限到期之前提出延长的申请。
这很难说,因为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有以下的两点体会:
ATA单证册的进口手续,对于进口国海关非常重要。因为他留下的进口凭证就是将来征收进口各税的保证。所以在办理手续时海关会很认真谨慎。
ATA单证册的复出口手续,对持证人至关重要。因为复出口的签注直接关系到是否会产生任何费用。所以在办理手续时持证人应当格外小心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
持证人一定要与当地海关联系,及时进行更正。
蓝色过境单据并不只是用于过境一个国家时使用。在一些临时进口国境内也可能会用到。如果货物需要从该国的一个口岸到另一个口岸转关运输时,持证人可以凭蓝色过境单据办理转关手续。
如果没有获得临时进口国的复出口签注,持证人务必需要办理了中国海关的复进口签注,这是免除交纳进口各税的最后措施。
如果临时进口国海关同意的话是可以的。对于分批复出口的情况,海关的处理方法通常会有两种:一是海关将每一批货物的复出口都签注在同一张凭证上,待最后一批货物复出口后再撕下凭证留存;二是海关要求ATA单证册内有足够的复出口凭证,可以供每一批货物复出口时签注。分批复出口时,建议持证人最好请海关另外出示一份说明,证明该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已经分批全部复出口。
持证人可以向临时进口国海关提出延期申请。通常情况下海关都会批准延期。但复出口的最长期限只能是到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止。超出ATA单证册有效期的复出口期限是不可能的。
A: 先将货物运回国内,只要运抵口岸海关即可。然后用新的ATA单证册重新办理手续。
B: 在临时进口国办理交税手续。
C: 将货物交当地海关监管。
D: 持证人将货物仍然留在进口国,待用途结束后再复出口。但由于ATA单证册已超出有效期,进口国海关在办理复出口时会在ATA单证册上签注“保留意见”,而这些签注很可能会导致ATA单证册被提起索赔。
E: 持证人根本没有办理复出口手续,这样的话ATA单证册无论如何都要被提起索赔。这时持证人如果能够提供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已经回到中国的证明,多数情况下国外海关是会接受的。不过如果进口国海关进一步要求持证人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是在复出口期限前以及ATA单证册有效期到期前将货物复出口的凭证,持证人是无法提供的,这时持证人就必须的交纳进口国的索赔款项。
在接受续签单证册的国家,持证人可以通过办理续签单证册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持证人想办理续签单证册,最好先与临时进口国海关或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联系,确认是否可以办理。
持证人可以在当地海关的监管下放弃货物,同时办理有关进口各税手续。当地海关需要在ATA单证册白色复出口凭证和存根中作相应的签注。
这类情况发生时持证人要去办理相关的官方证明。证明货物确实由于发生该情况而消失。同时临时进口国海关需要在白色复出口凭证和存根上作相应的签注。如果持证人没有办理这些手续的话,持证人就需要支付进口各税。
一般来讲,只要货物留在了临时进口国,持证人就有支付进口各税的义务。针对被盗这种情况,持证人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来降低自己的风险。如果发生被盗的情况,建议持证人无论如何都应当向当地的公安局报案。
ATA 单证册是用于临时进出口货物的,因此原则上讲货物应当从临时进口国全部复出口。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国家也允许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在本国销售。如果发生销售的情况,持证人一定要向当地海关申报并办理完税手续,同时核对海关在ATA单证册内存根上是否已经签注完税意见及税单号码等。
可以,不过无论是赠送还是捐给慈善机构,通常来讲持证人都有交纳进口各税的义务。
按照公约的规定,货物被当地官方扣押的话,ATA单证册的复出口期限可以延长。
例如:如果货物是在复出口期限到期前二个月被临时进口国当局扣押,那么从当局解除扣押之日起向后的两个月是货物复出口的最后期限。如果货物是被私人扣押,而持证人无法及时解决问题的话,持证人就只能支付进口各税。
持证人应及时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申请办理补签单证册。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