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参展和货物申请ATA单证册的延期问题
1、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对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申请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2、主管地海关应审核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以下延期申请材料: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
(二)ATA单证册;
(三)延期原因报告;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对延期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海关应对延期申请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可以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必须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对其延期原因等内容进行审核。经直属海关经办关员(科长)、处领导、关领导三级审批后,由经办关员(科长)在《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上批注,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下简称《延期决定书》)。经海关总署批准延期的,由直属海关制发《延期决定书》。
5、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并制发《延期决定书》。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并制发《延期决定书》。须报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直属海关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
6、经办关员对《延期决定书》进行编号(行政许可文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并在《延期决定书》上批注ATA单证册号、延期后复运进出境期限。《延期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由海关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7、ATA单证册超出有效期需要续签的,原进境地或者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ATA单证册、原出证机构续签的ATA单证册、《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续签的ATA单证册除签发日期、有效期、单证册号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8、ATA单证册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原进境、出境地直属海关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证明文件和原进境或者出境凭证联进行审核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除签发日期、单证册号外,其他项目均应与原ATA单证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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