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参展办理ATA后核销流程
1、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以下简称核销中心)。
核销中心主要负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
(二)对未按时复运出境的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征收相关税费;
(三)应成员国/地区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从我国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证明;
(四)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2、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成员国/地区海关在ATA单证册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地区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情形的,海关按照规定收取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地区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
3、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按规定复运出境,核销中心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期满后一年之内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4、核销中心验核中国国际商会按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对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货物予以核销。
5、核销中心在发出追索通知之日起6个月未收到中国国际商会提交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向中国国际商会发出《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6、核销中心在发出追索通知之日起9个月未收到中国国际商会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手工开具税单,向中国国际商会收取应征税款。
7、核销中心未发出追索通知、境外商会主动支付索赔款项的,核销中心在收到《同意支付索赔款项函》后,向中国国际商会发出《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手工开具税单,收取应征税款。
8、核销中心如需调取ATA单证册相关单证,应函告有关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相关单证寄往核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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