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即为报检单上收货人栏中的企业,需要进行收货人备案。但不包括以下收货人:
(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化妆品、转口化妆品以及互市贸易进口化妆品的;
(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化妆品的;
(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化妆品)的;
(4)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化妆品的;
2.产品范围:进口化妆品指符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143号令)定义的化妆品,包括化妆品成品、化妆品半成品。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6)两年内是否从事食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如有从事,应注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8)仓库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1.1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
1.2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2、收货人备案
2.1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2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2.3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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