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核心部分,是衡量和确认某种产品原产地的标准和尺度,是出口货物拥有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
原产地证书货物原产地标准如何体现?
通常在原产地证书中,原产地标准会有专门的栏目。例如: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第8栏;《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的第10栏等等,栏目标题一般有“ORIGIN CRITERION”或“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ON”等字样。
证书上的原产地标准一般要求使用专门的字母或符号来表示。具体填制要求可以查看相关原产地证书背面填制说明。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标准的填制说明
RCEP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填写有什么要求?
对于新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设在第10栏。
原产地标准填写要求(中文翻译版)如下:
RCEP原产地证书如何填写货物原产地标准?
CEP原产地标准填写分为五种类型
(一)完全获得货物(“WO”)
"完全获得货物"是指仅从一成员方获得的货物,包括了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天然产品或由天然产品制成的货物。
RCEP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列明了可视为完全获得的10种货物。完全获得货物申办RCEP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栏填写“WO”。
出口RCEP成员方的中国境内种植、收获的富贵竹,可视为中国境内完全获得货物,企业在申办RCEP原产地证书时,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填写“WO”。
依据:RCEP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第(一)项“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
采摘新疆种植的棉花,在国内加工、纺织制成坯布出口RCEP成员方,货物可视为完全获得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WO”。
依据:RCEP原产地规则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第(一)项“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货物,包括果实、花卉、蔬菜、树木、海藻、菌类和活植物”和第(十)项“在该缔约方仅使用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的货物或其衍生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二)完全生产货物(“PE”)
“完全生产货物”是指仅使用RCEP成员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即申请办理RCEP原产地证书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原材料应当在RCEP成员方生产制造而成并且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具备RCEP原产资格。
与第(一)条的“完全获得货物”不同,这里的“完全生产货物”只需确认生产该货物所用的原材料为RCEP成员方原产即可,不要求生产该原产材料所使用的上一级生产原料直至最初天然原材料必须为RCEP原产。
对于“完全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栏填写“PE”。
印度生产的棉花(HS52.03)在中国境内A工厂加工制成棉纱线(HS52.06)后,出售给B厂通过纺织加工制成全棉坯布(HS52.09)出口其他RCEP成员方。
A工厂棉纱线加工已满足了RCEP原产地规则对该项商品所要求的品目号改变标准,棉纱线可视为中国原产。B工厂采用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棉纱线制成棉坯布,其出口坯布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E”。
(三)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填写原产地标准。
01、货物适用且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的,填“CTC”。
例子:
RCEP原产地规则对棉布(HS52.09)所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如果工厂采购了印度产棉纱加工制成棉布再出口到RCEP成员方,棉布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02、货物适用且符合“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的,填“RVC”。
例子:
RCEP原产地规则中对铝合金条、杆和型材(HS76.04)所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如果工厂生产采用了非原产的铝合金锭加工制成铝合金条再出口到RCEP成员方,采用了“区域价值成分40”(即区域价值成分40%或以上)的标准判定产品符合中国原产资格的,原产地标准应当填写“RVC”
03、货物适用且符合“化学反应”原产地标准的,填“CR”。
例子:
RCEP原产地规则中对其他非金属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HS29.20)所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40,或化学反应”,如果工厂生产采用了非原产材料加工制成该成品再出口RCEP成员方,采用了“化学反应”的标准判定产品符合中国原产资格的,原产地标准填写“CR”。
(四)运用了原产地累积规则取得原产资格的货物(“ACU”)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规定,产品生产中使用了协定其他成员方原产材料时,该成员方材料可视为产品生产所在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该规则使最终产品更加容易取得原产资格。
在原产地标准填写方面,如企业货物在生产中运用了原产地累积规则取得原产资格的,在填写了符合相关原产地标准所适用字母符号外,还需要填写“ACU”。
例子:
我国某企业生产出口泰国H产品(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生产所用原料中日本原料占产品FOB值比例为40%,新西兰原料15%,中国增值部分占30%,其他非成员方占15%。
该例子中,中国增值部分不超过40%,但使用累积规则参与生产所有成员方(中国、日本、新西兰)合计区域价值成分超过40%,符合RCEP原产标准。
原产地标准填写: RVC ACU
(五)运用“微小含量”规则取得原产资格的货物("DMI")
RCEP原产地规则“微小含量”规定了货物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对于第1~97章货物,如果用于生产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FOB价值的10%,或者对于第50~63章货物,用于生产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货物总重量10%的,货物仍可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栏须注明“DMI”。
例子:
某企业生产Y产品 (非50章—63章规定的货物,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使用了非RCEP原产材料a、b、c、d,占成品FOB价值比例分别为15%、5%、10%、8%,其中d品目号与成品Y一样。
由于d原料的品目号与成品Y一样,因此不符合“品目改变”的原产地标准要求,但d原料占成品FOB价值不超过10%,运用微小含量规则,产品Y具备RCEP原产资格。
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CTC DMI 。
温馨提示
RCEP原产地证书关于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说明中,前三项分别就RCEP原产地规则划分的三类原产货物规定了应填写的原产地标准符号。企业应当根据原产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填写对应的符号,以证明货物符合相关的原产地标准。
累积规则和微小含量规则作为RCEP原产地规则的辅助性规则,企业货物运用该两项规则获得原产地资格的,应在填写上述基本原产地标准符号的基础上按照后两项填制要求加填“ACU”或(和)“DMI”。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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